保山市失業保險政策
欄目:保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保山市失業保險政策山市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統一從3%下調為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2%下調為1.4%,個人繳費費率從1%下調為0.6%。
山市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統一從3%下調為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2%下調為1.4%,個人繳費費率從1%下調為0.6%。
保山市發揮失業保險穩定崗位促進就業給予企業穩崗補貼。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或少裁員,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的企業按以下辦法給予穩崗補貼:
1.企業平均工資連續3個月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且當年參保人數比上年減少不超過5%的,每年可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45%給予穩崗補貼。
2.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每年可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40%給予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隸屬地就業經辦機構申請穩崗補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并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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