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保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保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6)72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16)51號)和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醫保業務分市本級(主要是異地就醫結算)、隆陽區、施甸縣、騰沖市、龍陵縣、昌寧縣6塊運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縣(市、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為醫保業務經辦機構。
編制、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教育、公安、監察、民政、審計、殘聯、扶貧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各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按照工作職責具體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管理
第五條 參保對象及覆蓋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不受城鄉戶籍限制,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就讀學生、在園兒童、嬰幼兒、新生兒、宗教教職人員、長期投資經商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具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港、澳、臺人員。
(三)獲得中國永久居留,在保山居住但未就業,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無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但與我市居民形成事實婚姻的外籍人員,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區出具證明納入參保,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證)。
第六條 參保登記
(一)城鄉居民可以按單位(村、組、學校、幼兒園)、家庭或個人其中的一種方式參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由戶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幼兒園、屬地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
(二)城鄉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非本市戶籍的還須提供居住證明;城鄉特困供養對象(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一級、二級殘疾人,須提供相關證明;港澳臺居民、外國人及其他特殊人員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生兒應及時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落戶手續并到屬地醫保中心或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未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的,不享受出生當年醫療保險待遇。
(四)集中辦理參保登記期間,由村(社區)對參保人員進行登記后,報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無誤后,由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完成參保確認。
(五)參保人員信息發生變更時,須持相關資料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城鄉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滿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按3年折算1年的標準作為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計入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能作為實際繳費年限。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7月1日—12月10日為下一年度集中參保繳費期,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享受年度醫療保險待遇,集中參保繳費期過后不再受理除新生兒以外的參保繳費業務,也不得享受相應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籌集,個人年度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按照“共同籌資、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補助。市、縣(市、區)財政應當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條 全市執行統一的籌資標準。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資助;允許職工使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為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繳納個人應承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符合資助條件的特殊人群個人繳費部分補助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可以通過現金、銀行代扣、網上繳費、手機APP等多種方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按年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繳費后不予退費。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由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