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員工不買社保不符合勞動法
2018-03-13 | 瑞方人力
員工只注重眼前利益,覺得每月將工資的一部分繳了社會保險費不劃算,所以主動向單位提出不繳社會保險。單位法律意識淡漠,來了個順水推舟,不繳就還能節約用工成本,何樂而不為?可當矛盾糾紛出現時,單位就吃虧了!
未交社會保險 員工狀告東家
小秦于2014年7月12日到一家公司應聘銷售工作崗位,考慮到自已常年從事銷售工作,流動性較大,社會保險關系轉來轉去的很麻煩,還不如每月多拿些現金實實在在。在入職伊始,他與公司協商勞動合同條款時,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也意識到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就讓小秦寫了書面申請,并承諾不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責任。
2015年,小秦因病住院一個多月,醫療費花了兩萬多,因沒有醫療保險,全得自掏腰包。小秦有點吃不消了,于是,要求公司按醫療保險的報銷標準,為其支付醫藥費。公司當然不同意,指責小秦不守承諾,出爾反爾。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只能走上法庭求個說法了。
違反法定義務 公司風險自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可見,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允許雙方通過約定自行放棄,小秦的書面承諾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公司手持這一紙無效的承諾,怎能和法律對抗呢?
法院最終裁決,公司因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小秦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公司向小秦支付醫療費15000元。接到這樣的判決書,公司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只能認栽,乖乖按法院判決履行賠償義務。
案件審理結束,法官通過案例,提示所有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能心存僥幸,否則,吃虧的最終還是單位。用人單位必須意識到,社會保險不僅僅是維護職工的權益,也是為用人單位化解用工風險,保障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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