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生二孩典型各勞動相關糾紛的案件
隨著二孩政策的放開,關于生育、產假糾紛的案件日益增多。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宗典型勞動爭議案件里,有兩宗就與二孩哺乳期女工相關。
法官提醒,根據相關規定,即使是此前女職工與公司有約定生育不享受帶薪休產假等協議,但女職工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休法定產假和要求支付產假工資和哺乳期工資。
案例一
公司與二孩女工協議 休產假不付工資
小袁于2008年6月27日入職東莞滿家福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主管一職。2013年11月28日小袁向公司提交了《請假單》要求休產假,休假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2月15日,袁銀霞生育一子。
而在小袁在休假期間,滿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資。
原來,在小袁請假時雙方約定因其屬于生育二孩所以不享受帶薪產假。
為此,滿家福公司提交《請假單》予以證明,滿家福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對該請假事宜已經和員工簽了協議“屬于二孩,不享受帶薪產假,公司考慮本人情況在休產假時給予保留職位105天,如果逾期視同本人放棄該職位,為了不影響該部門工作公司將重新招聘新人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小袁主張,自己生育二孩符合國家政策,休產假105天,公司應向她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而公司現在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同時,小袁提交了孩子出生證明及《生育證》予以證明,自己生育二孩沒有違反國家政策。
法院:生育二孩能享受帶薪產假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并未規定生育二孩不能享受帶薪產假,且小袁生育二孩是經過計生部門審核批準的,并未違反我國關于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即使小袁在休產假前與公司約定了不享受帶薪產假,該約定也是與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因此,法院認為,滿家福公司需支付小袁休產假期間的工資。
案例二
懷孕女職工被迫離職
向公司索賠獲法院支持
2008年11月26日,小田入職東莞一家圖紙品印刷有限公司,任行政部人事文員。因公司不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以至于小田被迫自己出資,掛靠另外的用人單位購買社會保險。
2014年10月5日,小田經醫生診斷,確診懷孕13周,而小田符合計劃生育范圍內的第一胎,并辦理了相關手續。
2014年10月17日,小田因印刷公司“沒有為她辦理社保”等原因而被迫離職。經勞動仲裁裁決后,雙方均對裁決不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東莞法院兩審均認為,印刷公司未為小田繳納社會保險費,以致小田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小田被迫離職時尚處在懷孕期間, 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產假工資及哺乳假工資。
最終,法院判令印刷公司向小田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3223元,返還小田墊付的社會保險費23854.03元,同時向小田支付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等共約2萬元。
法官:即便簽訂協議仍可主張合理權利
上述案件的主審法官表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不愿意招用女職工,或是在招用女職工的時候約定女職工須為單位服務滿一定年限才能生育,或約定生育不享受帶薪休產假等,女職工為獲得工作機會,迫于無奈簽訂類似的條約。
法官認為,實際上,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女職工可向用人單位主張休法定產假和要求支付產假工資和哺乳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