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安排拒絕加班 單位豈能說辭就辭
2016-04-11 | 瑞方人力
李某去年初入職濟南某公司。公司今年業務繁忙,經常加班。春節前,公司接了一個大訂單,于是命令所有員工加班趕活。李某每天要加班5小時,周六周日也不能休息。半個月后,李某的身體吃不消了,便拒絕加班。
公司車間負責人找到李某,命令其必須服從安排加班,否則立刻將其辭退。李某以身體不適為由,再次拒絕了加班安排,公司即與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但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度規定。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本案中,該公司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對李某作出的辭退決定是違法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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