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保費爭議竟然不屬于勞動爭議?
李某于2008年2月到某裝潢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2年3月,公司因效益不佳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此時李某才發現,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與公司協商未果后,他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補繳2008年2月至2012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社保費申報繳納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李某應當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者社保費征收機構申請處理,于是裁決駁回了他的申訴請求。李某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終審法院均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繳納社保費爭議竟然不屬于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社會保險法》第86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進行繳費申報或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行為,都被納入人社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處理范圍。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30條、第31條更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未按時進行繳費申報或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應由人社部門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并且勞動者有權舉報。該規定沒有賦予勞動者對此有選擇處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1條的規定,也是將雙方因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爭議排除在勞動爭議之外,告知此種爭議只能通過行政部門解決。
其次,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保hr369.com費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也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秳趧雍贤ā返?4條將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納入了人社部門監督檢查范圍。雖然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第3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對人社部門和仲裁機構處理涉及 《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分工,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爭議沒有納入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只能通過人社部門和社保費征收機構處理。
最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是由我國社會保險費險種的模式組成決定的。我國的社保險種中,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實行現收現付制。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這幾項保險費用不能補繳而發生待遇支付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訴訟解決。養老保險實行的則是部分積累式,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可以補繳。目前申報繳納社保費爭議主要也是繳納養老保險費爭議,《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個人繳費比例為8%,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申報繳納社保費,將影響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也就是說,被侵權的是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者。由此可見,社保費申報繳納因涉及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者三方利益,應該被排除在勞動爭議之外。
綜上所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程序處理,只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費征收機構查處,然后再進行行政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