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到底有幾次
某公司咨詢:一勞動爭議仲裁委下達終局裁決的裁定后離職員工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公司也準備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后簡稱申請撤裁),后因收到區法院開庭通知而沒有向中級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到底有幾次
一審開庭后離職員工申請撤訴,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定后向中級法院申請撤裁,結果法院立案人員稱:已超過申請撤裁時效不予立案。
故咨詢:上述情形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撤裁,是否超過了申請時效?
蘭泉答復:中院立案人員以超過申請撤裁時效不予立案的說法是錯誤的,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后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相沖突。
本咨詢涉及的核心為用人單位在什么階段下有權申請撤裁?
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看用人單位在兩個階段有權申請撤裁。
第一階段,這也是最常見的。即《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申請撤裁。
第二階段,日常比較罕見。即《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勞動者起訴被法院駁回或者勞動者起訴后撤訴,用人單位可在收到民事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申請撤裁。本咨詢涉及的問題就是這一情形。
在時效上申請撤裁問題解決后,用人單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裁是否會依法hr369.com受理?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對此的理解看,該公司申請撤裁中級法院仍將不予受理。原因在于適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必須建立在已適用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下,即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果沒有向中級法院申請撤裁,既使勞動者起訴被法院駁回或者勞動者起訴后撤訴,用人單位也無權申請撤裁。更簡單的說在第二階段申請撤裁必須在第一階段已申請撤裁的基礎上,形成“雙撤”的局面,否則僅在第二階段申請撤裁中級法院仍將裁定不予受理。
對于這種“雙撤”的局面筆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實施“雙撤”將會出現兩大問題:
一、明顯浪費訴訟資源
在收到仲裁裁決后用人單位一般會選擇在第20-30日申請撤裁,申請早了怕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明知勞動者起訴后再申請撤裁明顯有浪費人力、物力之舉。無論是用人單位先申請撤裁,還是與勞動者起訴同時申請撤裁;不論是人民法院駁回撤裁申請,還是用人單位申請撤訴,都是在浪費訴訟資源。
二、存在重大的立法的漏洞
如果勞動者惡意利用這一點,故意早起訴在開庭時(開庭后)申請撤訴;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后沒有申請撤裁,將會使用人單位上喪失申訴機會,讓個別勞動者獲得不當得利,形成立法上的重大漏洞。
筆者認為在收到仲裁裁決后勞動者提起訴訟行為實際上已喪失了用人單位在申請撤裁上勝訴的權利,如果再要求在第二階段申請撤裁必須有“雙撤”前提明顯在立法上存在不合理之處(甚至是立法上的重大漏洞)。因此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申請撤裁應在收到仲裁裁決、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民事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均可向中級法院申請撤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