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開店收了同事800禮金 結果被“順豐”開除了
順豐快遞在余姚的一個小主管,由于他妻子的餐館開業,請幾個同事一起吃頓飯熱鬧熱鬧慶祝慶祝,幾個同事也一起買了點小禮物,送了禮金,價值加起來也就幾百元。
這事被公司總部知道后,不僅抹了小主管的“官”,還把他辭退了,理由就是這位主管收了下屬的禮。小主管不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余姚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寧波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賠償他13萬元。
這么一來,寧波順豐公司不服了,向法院提起訴訟,余姚法院判決寧波順豐公司無需支付他賠償金。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主管宴請同事收禮,公司對其予以開除
33歲的羅某在2004年8月成為寧波順豐公司的員工,擔任余姚分公司中轉場經理。
去年4月8日,羅某妻子的餐館開業,羅某的同事紛紛前來祝賀,還贈送了花籃、鞭炮等。
同時,羅某還收取了4名同事的禮金各200元。
餐館開業后,羅某還常常趁著開會或者發工資,邀請同事們到自家餐館聚餐。
去年7月3日,順豐公司總部審計監察委員會收到員工舉報,稱羅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妻子餐館開業期間收取員工禮金。
原來,順豐公司有規定:“不索要、不接受下屬的禮品和宴請……遇結婚、生子等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屬禮金不得超過50元。”
委員會在核實情況后,將調查報告交予寧波順豐公司。7月11日,寧波順豐公司口頭通知羅某解除合同,之后,又通過快遞形式向羅某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羅某覺得很郁悶:自己妻子餐館開業,同事自發來道賀是人之常情。中華民族歷來講究禮尚往來、注重人情,順豐公司這種“不能收受高于50元紅包禮品”的規定與中國社會現實不符,況且自己既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何來“受賄”之說?
仲裁裁決公司賠償13萬,法院判公司無需賠償
去年8月1日,羅某向余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自己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被寧波順豐公司無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寧波順豐公司予以賠償。
余姚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寧波順豐公司賠償羅某13萬元。
寧波順豐公司這就不服了,于是,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這個案子,爭議的焦點在于順豐公司的這一規定是否本身就違法。
判斷公司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有以下幾個考量:規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的合法性、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是否“嚴重”到足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了解,“不索要、不接受下屬的禮品和宴請……遇結婚、生子等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屬禮金不得超過50元。”這是順豐公司對于管理者的要求。順豐公司規定,任何員工有權投訴、舉報管理者的違規行為,直接投訴到集團總部審計監察委員會,任何管理者收受賄賂或與下屬發生物質性買賣關系,均將被立即解雇。
法院審理認為,順豐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并不存在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反地,還有利于營造誠信、廉潔的現代企業管理文化,羅某所主張的該規章制度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主張,缺乏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寧波順豐公司依照單位規定解除與羅某的勞動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今年2月17日,余姚法院判決寧波順豐公司無需支付羅某賠償金。
羅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順豐公司的規定簡化了上下級的相處之道
對于這個案子,有人認為看似合乎情理的事情,竟然被公司以有規定為由上綱上線,不僅抹了羅某的“官”,還把他開除了,這樣并不合適。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振良認為,中國作為一個人情社會,比較注重禮尚往來。而本案中順豐公司以羅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收取其下屬職員禮金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似乎有些過于嚴苛。但是,每個企業有其自身的企業價值,順豐公司堅持管理者不能收取員工超過50元的禮金,是對自身價值的堅持,這本身沒有對錯。既然公司事先制訂有此種規章制度且已明確告知,而該規章制度內容并不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那么員工在與順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就應該按照公司的價值觀堅持自己的職業操守,否則公司有權按照其制度予以處罰。
趙振良說,順豐公司作出這樣明確的規定,其實也簡化了員工之間的關系,否則一旦領導生日、生子、結婚等,員工送與不送、送多還是送少,這都會成為困擾員工的難題,而公司作出明確規定反而簡化了上下級的相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