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的收入證明或帶來損失10萬的可能
圖輕松不簽勞動合同,照顧關系開出虛假的收入證明,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些能讓企業或勞動者得一時之利的行為,其實存在著很大的風險,而最終后果都不得不由勞動者或企業埋單。“今年1至8月芙蓉區法院已審結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215件,絕大多數都與勞動合同有關。從近期審理的案例來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一些錯誤的做法,這些問題有可能損害勞企雙方的切身利益。”昨日,芙蓉區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和法律警示,提醒勞動者和企業要簽訂好一份權利義務明確的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不簽書面勞動合同
去年6月,裴先生入職某公司,今年3月離職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等共計28000余元;公司則認為,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記錄足以證明已與裴先生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戰、互不相讓。該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在法院主持下,此案已經調解結案,該公司賠償裴先生共計26000元。
芙蓉區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張朝暉告訴記者,曾經有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勞動合同書,合同書上沒有勞動者簽名卻蓋有勞動者私人印章,但勞動者否認印章的真實性,并要求進行鑒定的案例。
【風險】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制度。用人單位如無法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提醒】 用人單位應該規范合同簽訂制度,確保所簽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采取現場集體簽訂或按手印等方式,用人單位應加蓋行政公章,盡量避免蓋勞動者的私章;如合同為多頁,應每頁都簽名或按手印,以避免張冠李戴或抽換更改;如財會、內勤等崗位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為勞動者刻制私人印章的,應當報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案例二不繳納社會保險
2006年10月,朱先生被某公司錄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因朱先生不愿在公司處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故由公司按月向其支付保險補貼。朱先生還為此向公司出具書面報告稱:因本人個人原因不愿買保險。故該公司一直未為朱先生繳納社保。
2011年底,朱先生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等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向長沙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2萬余元。
芙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不可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免除?,F該公司因未為朱先生繳納社保而導致其解除勞動合同,故應向朱先生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風險很大。首先,勞動者有權隨時向相關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其次,勞動者還可以隨時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進而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提醒】 繳納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張朝暉說,不僅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即使是將應該繳納給社保部門的費用支付給勞動者也是為法律所禁止的,用人單位須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不繳、少繳社保看似能在短期內節省一定成本,但從長遠來說,將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對勞動者而言,如果不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因養老、工傷等產生爭議,解決起來也很繁瑣。
案例三 照顧關系亂開收入證明
王先生是一家電腦公司的技術員,曾經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王先生繼續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離職。此后,王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半年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0萬元。
王先生是持公司的一紙收入證明去申請仲裁的,該收入證明顯示王先生的年薪為10萬元;而公司大呼冤枉,稱該收入證明只是為了方便王先生辦理信用卡而應其要求出具的。
【風險】首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長應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其次,勞動者在完成勞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后,關于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繳納、簽訂勞動合同等事項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提醒】 “該案的處理需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認定。用人單位在出具收入證明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張朝暉表示,合同到期后,如需繼續用工,在一個月內應續簽或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同樣需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