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勞務派遣典型侵權案例
然而,勞務派遣并未因《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施行而得以有效規制,反而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秩序和穩定。本文主要列舉了《勞動合同法》頒布前至今的典型侵權案例
案例一同工不同酬
案情:2010年起,深圳一家快遞公司進行用工制度“改革”,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轉為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工作內容、工作崗位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但是他們的工資卻從之前的每月3500元減少至每月2500元,社會保險待遇也大幅削減。小袁說,目前直接與該快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到30%。
律師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該快遞公司的行為明顯違法。
案例二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情:1991年1月,張某入職某制藥公司,任職期間先后被制藥公司安排到下屬的多家制藥廠工作。2005年5月,制藥公司安排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再由該勞務派遣公司將其派遣回制藥公司工作,但是張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等未發生變化。2011年5月31日,勞務派遣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制藥公司也不讓張某再繼續上班。此前,張某已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原用人單位并未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他的工作年限應從入職時起連續計算,并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案例三濫用至“非三性”崗位
案情:小麗于1998年9月1日入職某大學幼兒園任幼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7日,小麗等員工被告知,從2008年1月1日起,他們將與該處選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兩年或兩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要求他們簽名確認是否愿意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22日,幼兒園才將勞務派遣合同交給小麗,小麗表示不同意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要求仍與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就此協商一致。幼兒園于2008年1月25日向小麗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律師點評:該單位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把非臨時性、非輔助性、非替代性工作崗位上的員工,甚至全體員工都轉到勞務派遣公司,是明顯違法的。在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過程中,該單位又施加壓力,讓員工“自愿”在該單位印刷好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上簽字,這種行為更是違法的。
案例四拒付加班費
案情:劉某是廣州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在合同期內,劉某被派遣至廣州某保潔公司當保潔員,工資為每月1200元。上班后,劉某被安排早中晚各打掃衛生一次,每次3小時。3個月后,劉某發現其他保潔員都有加班工資,唯獨她沒有,于是多次與保潔公司交涉,但該公司認為其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予支付加班費。最后劉某唯有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律師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使用勞動派遣工的)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由此可見,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
案例五唱“雙簧”規避責任
案情:小江于2007年4月與深圳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于2008年3月被公司派遣到東莞代表處工作,2009年8月31日,剛剛休完產假的小江被在東莞的單位口頭通知“不用上班了”。她于是回到深圳的用人單位,可該單位卻稱東莞方面并沒有辭退她,并通知她繼續回東莞上班。兩家單位互相推諉讓小江覺得無奈而迷茫。
律師點評:案件中,用工單位辭退員工,由用人單位假裝再讓員工上班,目的是使員工最終無班可上,而又無法追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小江不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賠償,還可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六互相推脫責任
案情:李華由廣州某派遣公司派遣至廣州番禺某建筑公司做建筑工人。2010年7月10日,她被從工地四樓滾下的圓柱形水泥塊擊中頭部,導致當場受傷昏迷,經醫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廣泛腦挫裂傷,雙側硬膜下血腫,多發性粉碎性開放性顱骨骨折,腦疝形成。入院后,截至2010年11月29日,李華的醫療費用已經達到326949.42元,目前還在繼續治療中,并欠下10多萬元醫療費。前期,番禺某建筑公司還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但2010年11月29日以后,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就互相推脫,拒不支付醫療費。
律師點評: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對造成勞動者損害要承擔相互“連帶責任”,而這個“連帶責任”應為“完全連帶責任”,即指勞務派遣公司或用工單位都應當獨立對派遣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無論是由哪方導致勞動者受損害。即使被派遣勞動者只起訴一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即在勞務派遣爭議中,法院是有權利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