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辭職能否領取失業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并有求職要求的。”據此,繳費年限符合規定且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后,只要屬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就可以享受失業金。
那么,什么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呢?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 除名、 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 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里的 “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出現特定 “違法情形” 時, 勞動者可以辭職。 單位的“違法情形” 包括: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 《勞動合同法》 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從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來看,單位未繳存公積金,職工能否據此辭職,規定并不明確。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勞動合同法》 對職工的辭職權有兜底性條款,那就是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8條第10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用人單位未繳存公積金,是否屬于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0條規定: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钡?8條進一步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此,為職工繳存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繳存的,屬于 “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本案中, 該公司未依法繳存公積金,許女士據此辭職,屬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