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業人事管理的應對技巧
企業人事管理在公司(單位)有著核心的管理作用,也是備受眾多企業多注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017年企業人事管理的應對技巧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應合法。常見的不合法有:禁止結婚、禁止生育、提高結婚年齡、末位淘汰、隨意處罰等2、規章制度的制定應遵守程序的規定。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二、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三步是進行公示或告知。未經公示或告知,不對員工產生效力。應注意保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的書面證據。
三、注意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規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規章制度是否向勞動者公示可直接決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勝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章制度只有向勞動者公示才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舉證?規章制度公示方法:員工手冊發放(要有員工簽領確認);內部培訓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與會人員簽到);勞動合同約定法;考試法(開卷或閉卷);入職登記表聲明條款;盡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網站公布(舉證困難);電子郵件告知(舉證困難);公告欄,宣傳欄張貼(舉證困難)。
四、目前規章制度可以規定的解除條件:一個月缺勤3個工作日、毆打雇主及其家庭成員、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飲酒、蓄意損壞設備設施造成價值損失2000元以上、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未經同意進行競業等(舉證責任)
五、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補充。規章制度制定后不能便萬事大吉,而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六、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應一致,否則按《解釋(二)》“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