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醫保社保未交齊員工權益誰保障?
兩起案例中的退休員工和被辭退員工通過起訴,要回了醫保費和失業保險費
核心提示
用人單位由于管理不規范、經營困難等原因,沒有為員工足額繳交醫保、社保等費用,造成員工離職或退休后無法享受應有的權利。這些員工的損失能否找單位索賠呢?如果原單位倒閉、破產或解散了,員工又該找誰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本期《說事釋法》精選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幾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對廣大勞動者有所啟示。
案例一:
公司執照被吊銷多年 員工醫保費找誰要?
劉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藝晶體廠職工。1984年,該廠與外方合資成立福州珍寶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寶有限公司全部轉讓給香港冠順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為福建冠順珠寶首飾有限公司。1994年,企業變更為金寶公司,投資方為香港金寶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屬外商獨資企業。
劉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單位均是福建冠順珠寶首飾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甲因車禍死亡,單位停止生產。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金寶公司營業執照,要求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但其股東并未組織清算。
金寶公司一直沒給劉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辦理醫療保險手續,他們只得自行出資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用共計21萬多元。2006年左右,他們就此向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金寶公司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同時駁回他們的其他請求。
劉女士等14人認為,吳甲死亡后,其遺孀孫女士、兒子吳乙仍然是金寶公司的股東,繼續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依法繼承了吳甲的全部財產,包括吳甲在金寶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因此,對于該公司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吳乙和孫女士有義務辦理。
為此,劉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將金寶公司和吳乙、孫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支付原告的醫療保險費用21萬多元。
2008年,法院審理認為,金寶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金寶公司對職工所應承擔的支付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甲的個人債務。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寶公司支付劉女士等14人醫保費用21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