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入職時主動放棄社保離職時投訴用人單位
職工入職時主動放棄社保 離職時投訴用人單位
入職時承諾主動放棄社會保險,離職時又投訴用人單位,理由是未替其繳納社會保險。沒想到經過相關部門處理,最終自己還得退還單位發給的兩萬多元社保補貼。近日,勞動者王女士就因社保問題,把自己弄得心情很不好。
海州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接到王女士投訴,聲稱自己在市區一家企業工作,入職時單位和她約定每月底薪1800元,社保補貼500元,加班費另算。王女士對單位開出的待遇非常滿意,便與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同時寫下了自愿放棄、不交社保而是以現金形式補貼的申明。工作4年之后,王女士后悔沒有繳納社保,于是要求單位為她繳納社會保險,并將之前的保險補上。面對王女士的要求,用人單位以她入職時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為由,稱責任不在單位,不應為其補繳。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通過調查取證,確認了王女士的工作時間以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對于單位與王女士簽的不交社保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監察部門認定不合法,是無效協議,故責令單位為投訴人補繳4年的社會保險費。
鑒于此,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王女士退還每月發放的500元的社保補貼費用,再幫她辦理社會保險,王女士不同意,雙方爭執不下。用人單位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王女士退還社保補貼費用。通過庭審舉證質證,最終勞動仲裁部門判定王女士退還社保補貼費用24000元。
據了解,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將社會保險費直接補貼給勞動者,這種行為在餐飲服務行業甚至中小型企業中比較常見。通過不交社保,勞動者不需要扣除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用人單位也可以將單位應繳部分“節省”下來,發放一部分給勞動者,從而達到提高員工工資的目的。但是,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此舉都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業內人士提醒,用人單位考慮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到員工的歸屬感。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無形中可以增加企業的向心力,留住人才。而勞動者也應將目光放長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依法按時繳納,最終受益的還是勞動者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