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保補交案例介紹
社保補交案例介紹社保補交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糾紛問題,不少人在遇到糾紛問題之后首選的就是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下面就以一則補交醫療社保糾紛為案例詳細為您闡述分析。
案例
1991年9月-2000年12月申訴人在浦城、建陽、順昌從事電信業務代維工作。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申訴方在南平電信實業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20日申訴方與南平電信實業有限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南平電信實業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2月31日注銷。 2003年9月,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2004年5月17日雙方續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6日,被訴人向申訴人發出南益順勞終字[2005]001號文,通知申訴人雙方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2005年4月6日,被訴人向申訴人發出通知,要求申訴人前來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申訴人未來辦理。2005年4月12日,被訴人通過掛號信向申訴人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訴人已按有關規定為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醫療保險。
案例分析
焦點一:被訴人是否應為申訴人補交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的醫保和社保。
本案中,被訴人系2003年7月16日登記成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申訴人在南平電信實業有限公司工作。被訴人和南平電信實業有限公司都是經注冊的法人,申訴人是在與南平電信實業有限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后,于2003年9月1日與被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訴人已為申訴人辦理醫保和社保。申訴人補交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的醫保和社保的請求主體不適。同時原告對2002年之前的代維電信業務行為提起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訴已遠遠超過《勞動法》中對時效的要求。
焦點二:被訴人是否應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根據《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3]342號)第一條規定,在符合規定情形的條件下,被訴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同時2001年前,原告雖未與被申訴人或第三人訂立代維協議,但在工作期間是代維電信業務,是按酬金標準獲取代維電信業務酬金,與電信企業職工的工資結構完全不同,屬事實上的個人代理電信業務關系,且原告對2001年之前的代維電信業務行為提起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訴已遠遠超過《勞動法》中對時效的要求,仲裁不予支持。
在遇到社保補交糾紛之后,理應第一時間向社保局咨詢相關知識,隨后即可求助與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