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商 讓 勞 資 共 贏
資料來源:2011年-2014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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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 《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 《意見》 指出, 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
點對象, 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 要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 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 為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 推動企業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 訂立集體合同。 我國目前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在認識上存在哪些誤區? 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面臨哪些困難? 對此, 本報記者日前采訪了有關專家。
□本報記者 李小彤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協調勞動關系的核心機制
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具有重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意義。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主任喬健介紹,我國從1995年起就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核心機制。經過20年的探索,我國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但在企業層面的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所占比例不高、集體協商工作中 “企業不愿談、 職工不敢談、 雙方不會談” 和 “重簽訂、 輕協商,重文本、 輕履行” 的問題等, 這反映了部分企業工會難以代表員工利益, 以及當協商談判遭遇僵局時, 工會缺乏施壓機制等深層次矛盾。
集體協商與談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重要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局長德美爾認為, 集體協商作為市場原則下的機制, 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并且是中國目前經濟增長放緩的形勢下需要的協調機制。 它一方面能夠給予工人要求獲得更高工資的權利; 另一方面也讓雇主有能力要求工人提供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作為交換。 德美爾表示, 從集體協商的國際經驗來看, 集體協商在很大程度上會減少工資水平的不平等。 國際經驗顯示, 集體協商的水平越高, 協調得越好, 工資之間的不平等就越小, 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也越大。
經濟發展 “新常態” 下更應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針對當前某些輿論建議取消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協商制度, 并把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人工資增長看成是一對天然矛盾的現象,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基金會理事長宋曉梧表示, 這些觀點實際上反映了社會上一種經濟發展 “舊常態” 的慣性思維。 宋曉梧說, 從經濟發展 “舊常態” 轉向 “新常態”,還需要對勞動關系的基本理念重新定位。 在 “舊常態” 中, 我們經常強調高投入、 高消耗、 高污染, 但對勞動力低成本卻矢口不提; 在 “新常態” 下,消費和投資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比例, 在講究效率、 節約能源、 保護環境的同時, 也需要讓普通勞動者合理分享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成果。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沈原教授認為, 要構建和諧勞資關系, 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要做到勞資力量的均衡。 現在力量不均衡,主要是資強勞弱。經濟下行期,或許是規范和調整勞資關系的一個好的時期。
推行行業集體協商是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主攻方向
近年來,我國推動集體協商結構從基層企業轉向區域和行業,涌現了湖北武漢的餐飲行業、江蘇邳州的板材行業、山西呂梁的煤炭行業、上海的出租車行業、浙江的節能燈行業、北京的家政行業及沈陽的區域運作模式等新型案例。2014年4月,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發布從2014年至2016年實施新的集體合同攻堅計劃,其首要內容便是大力推進行業集體協商,并將其作為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建設的重點形式和主攻方向。
喬健表示, 區域和行業集體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勞動標準和工作定額具有較強的產業特點, 它較好地解決了單個企業工會不獨立、 簽訂集體合同難度大的問題, 是一種有益的制度創新。 比如, 《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條款共計15條, 都是針對職工最核心、 最直接的利益問題作出規定, 將行業最低工資標準提高至武漢市最低標準的130%。不僅如此,沈陽市明確規定將集體合同工作納入各級地方政府績效體系, 各區、 縣政府是推進集體合同工作的責任主體, 利用各種行政手段, 對企業形成高壓態勢, 迫使其簽訂集體合同。
針對小企業簽約履約情形較差的現狀,喬健表示, 除進一步擴大覆蓋面, 提高協商層次,推動各行業制定勞動定額標準外,應將行業協商與企業協商協調起來, 結合企業工會的民主直選、 針對雇主的廣泛宣傳教育及勞動執法監查, 推動簽約企業履約。 此外, 還可探討在未來的集體合同立法中引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促進勞資雙方誠信協商。
有關專家表示, 區域性、 行業性集體協商是中國發展的必然之路, 特別是對于中小微企業, 沒有這條路子, 勞動者肯定是不敢談, 也不會談, 資方肯定是拒絕談的。 因此, 要維護勞動者權益,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助推企業發展, 必須走集體協商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