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 提升效能建設水平
當前,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時期, 勞動關系也發生了變化, 傳統意義上固定式的勞動關系轉變為靈活多樣式, 流動性特征日趨凸顯。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如何在新常態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當前面臨的新課題。 對此, 筆者認為, 應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 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 提升效能建設水平, 全方位構建新常態下的和諧勞動關系。
第一,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治保障。
當前, 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過于原則, 操作性不強。 比如對勞動關系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 只有一些碎片化的各級規范性文件規定; 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不具體化, 尤其是對未申報繳納社保費的行為是否屬于仲裁受案范圍的問題,至今沒有明確規定; 存在勞動爭議處理與人事爭議處理兩個規定并行的格局等。 因此, 要對相關勞動保障法律進行修改, 使之與當前改革政策有機結合, 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和修訂相關配套法規和規章, 以此發揮法律法規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引領作用。
第二, 整合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健全調解聯動工作機制。
當前基層調解組織繁多, 鄉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 社區街道服務中心糾紛調解委員會等多種調解組織并立,且分屬于不同部門。 由于調解不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而是當事人選擇處理糾紛的方式,實踐中多數當事人都是采取直接申請仲裁來解決糾紛, 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調解處理糾紛的數量不多, 有的形同虛設。 因此, 應將各類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整合, 按照 《人民調解法》 的規定開展工作, 對包括勞動人事爭議在內的各類糾紛進行調解處理,同時要盡快制定爭議調解的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規則。
第三, 合理設置仲裁機構, 逐步做實實體化辦事機構, 適應仲裁工作發展的需要。
目前, 仲裁機構是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各地應依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案件發生數量, 合理設置實體化機構和配備人員。 在經濟發達和案件數量多的地區設置仲裁院, 而在經濟欠發達和案件數量少的地區, 可以設置其他仲裁機構形式, 逐步做實實體化仲裁辦事機構。
第四, 創新仲裁員管理方式,提升仲裁隊伍素質。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作為專業化處理糾紛機構, 仲裁員除了具備基本道德素質和政治素質外, 還要具備法律知識。 因此, 一要完善仲裁員遴選制度, 制定仲裁員選任的法律法規; 二要創新仲裁員培訓方式,實行理論和實踐相結合, 在業務理論培訓的基礎上, 開展案例分析研討、 模擬仲裁庭審理, 以及與法院聯合培訓等形式為主的培訓; 三要實行仲裁員異地交叉審理案件制度,通過交流學習, 不斷提高仲裁隊伍法律知識運用能力、 爭議處理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等綜合素質; 四要完善仲裁員監督考核辦法, 細化相關規定, 量化相關標準, 以高標準嚴要求提升仲裁員隊伍素質。
第五, 轉變職能, 以服務意識為宗旨,提升服務水平。
各級仲裁機構要主動作為,積極研究當前勞動人事爭議的發展變化規律。要增強改革意識,根據當前仲裁工作的情況,改革不適應新形勢的辦案方式。要在發生爭議后主動積極地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控制事態發展,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激化;要做到調裁結合,加強與基層調解組織的聯系,指導或參與基層調解工作;要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盡快出臺立案登記制相關規定,暢通當事人維權途徑,同時要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提供方便,開展巡回仲裁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為當事人維權提供便利。
第六, 全面加強裁審結合, 探索建立訴訟和仲裁程序相結合、 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制度。
當前, 隨著司法改革深入推進, 仲裁體制要與司法體制相結合, 要強化頂層設計, 出臺國家層面的聯席會議制度, 統一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法規適用和裁審標準, 避免裁審并行的格局。 仲裁機構要堅持以庭審為中心, 充分發揮庭審在認定事實、 證據質證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完善庭審制度。 同時完善仲裁文書制作, 裁決書要用通俗的語言使當事人看得懂、 心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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