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規定每月十日為發薪日 逾期未支付將被罰
近日,廣東省人社廳出臺《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其中擬規定企業工資屬按月支付的,發薪日不得遲于次月10日,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的罰款。
現行條例僅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對比現行條例,意見稿共有12處修改,大體傾向是保護職工利益。
該意見稿一出,網上議論紛紛。部分網友對該修改意見表示贊同,并希望能推廣到全國,與此同時也對該條例具體落實和監督持觀望態度。部分企業的工作人員對該修改意見持有不同的看法。一家微信酒店服務商負責人黃先生表示,工資支付時間提前對企業內部資金周轉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一位企業財務人員提到,對于按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發放工資的單位,一般要到次月15日才能發放工資,提前發工資會加大財務的工作量。
對此,廣東省人社廳回應,之所以規定硬性發薪日,是因為目前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賦予了用人單位較大的用工自主權,并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普遍要壓兩個月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
同時,新增條款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體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該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在廣東省人社廳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7月30日。廣東省人社廳相關人員表示,屆時將結合群眾意見對該條例做進一步的修改。據悉,修訂該條例已被列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擬于年內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