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成本傳統賬務處理
勞務派遣用工成本傳統賬務處理
一、變了味的勞務派遣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從近年來勞務派遣實際操作來看,一些地方和行業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現象增多,派遣也變了味。如一些用人單位強制推行勞務派遣用工,強迫職工置換身份,將原有職工轉入勞務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單位,結果是人員不變,身份發生根本變化。還有,在增加新員工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招聘勞務用工信息,對專業要求、招聘范圍、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與福利等作了詳細的要求,并且明確用工形式為勞務派遣用工。其實,對用工單位而言,這些新增用工完全是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的,用什么人,怎么用,全由用工單位決定。對勞務派遣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只不過是走走過場,只顧按人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見到送上門的金元寶,一概笑納、彼此心照不宣。
二、勞務派遣用工成本傳統賬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3 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認定企業員工的標準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支付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認定為工資薪金支出,并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上列支。而對于支付給未與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憑勞動派遣單位收到款項出具的勞務發票在業務及管理費——勞務費會計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獎金、業務績效、加班費和福利等直接入業務及管理費——銷售費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險行業,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業務績效,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