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刑”須落地 讓勞動者勞有所得
元旦、春節在即,又是一年討薪時。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年半后的今天,雖然最高法關于惡意欠薪的司法解釋仍沒出臺,但全國許多地方都有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例。通過將惡意欠薪的企業主入罪,極大地震懾了惡意欠薪的行為。
記者希望,通過各方的努力,勞動者能夠勞有所得,不用再為討要自己的血汗錢而四處奔波。
有關人士呼吁,最高法的關于惡意欠薪的司法解釋能夠盡早出臺。在還沒出臺前,相關部門在慎思慎行的同時,也不能就此停滯不前,只要當下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經得起時間的檢驗,那么不妨把步子邁大點。
事件
農民工欠薪事件頻發
年年討薪,年年艱難。雖然勞動監察部門非常重視這一問題,但是拖欠工資的問題仍比較突出。
2008年,撫州人周朝旭和周朝云、黎家棟三人分別承包了華東交通大學理工學院第三食堂的泥工、木工和鋼筋工。當年10月份,他們如約做完了食堂的工程,本以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拿到工資,但是工程負責人程文卻拖欠了8萬余元工資。
“答應年前會把工資結清,如今,還有兩萬多元沒有支付?,F在連電話也聯系不上。”周朝旭無奈地說。
2010年1月份,周朝旭等人只好求助勞動監察部門。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監察局及時介入,幫助周朝旭等人討薪,但到2011年1月份,周朝旭等人還有2萬多元工資沒拿到。
首例“惡意欠薪”案偵破
相比較周朝旭,湖南人王軍算是幸運的,因為有了警方的介入,他和21名工友順利領到了被拖欠2年的工資。
2011年10月25日,南昌伯樂尼木業有限公司20余名員工到南昌縣勞動監察局和南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反映,前不久該公司老板突然不知去向,工廠設備全被搬走,尚未支付20多名工人兩年來26萬余元工資。
南昌縣勞動監察局將案子移送到南昌縣公安局,接到案子后,南昌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以涉嫌“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罪對工廠老板立案偵查。
專案組認為,兩名股東方某、唐某因私人矛盾導致工廠關閉,在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資后,仍拒絕向工人支付工資,并有轉移個人資產的跡象,屬于逃避支付行為,觸犯了《刑法修正案(八)》,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專案組民警多次赴九江、南昌等地調查取證,反復做方某、唐某家屬的工作。最終,兩人在家屬陪同下投案自首,承諾盡快想辦法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后于2011年12月31日將所有欠薪送到公安局現場發給農民工。
鑒于公司負責人認罪態度積極、及時籌款發放農民工工資,南昌縣公安局對方某和唐某采取了取保候審的非羈押性懲戒措施
記者了解到,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來,我省首例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進展
各地紛紛判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2月19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劉全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
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底,鄭州天恒公司將其承包的中建第七工程局第四分公司駐馬店移動項目部的砌墻工程,轉包給被告人劉全得。劉全得帶領農民工施工,工資由劉全得領取后向工人發放。但被告人劉全得分別3次更換手機號碼,用搬家、逃匿、躲貓貓等手段不予支付,且花天酒地將農民工工資揮霍。勞動部門下達限期支付責令書后,其仍不支付。最終,法院以“惡意欠薪”罪判處劉全得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當日,其余六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六名惡意欠薪者同樣被判處不同程度的刑罰。
據悉,目前,南京、沈陽、深圳等地都已經有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者被判刑的判例,極大地震懾了惡意欠薪的企業主。
315鑒
落實“欠薪入刑”讓勞有所得
2011年5月,“惡意欠薪罪”和“醉駕罪”同時寫入《刑法修正案(八)》。事隔1年半,越來越多的人感受到酒駕入罪帶來的深刻影響,與之相比“惡意欠薪罪”卻顯得有些靜悄悄。不僅公布的案例不多,甚至很多企業和務工人員都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而我省法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例仍然為零。
何為“惡意欠薪”?專家解釋,所謂的“惡意”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對于欠薪數額,《刑法修正案》里僅僅是“數額較大”4個字。記者了解到,在執法過程中,這個規定的確令勞動監察部門感到較為困惑,究竟多少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1萬還是10萬,這個具體尺度很難把握。由此,執法部門在面對這種情況時,都會處于相當糾結的狀況中。執法人員無不期待出臺更為細節化、可操作性的標準。
雖然因為欠薪被判刑的例子還不多,但社會大眾對此仍充滿期待。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建筑業、服務業等領域拖欠勞動者工資事件頻發。這些領域的從業人員,多為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工,有限的勞動收入對他們來說十分重要,如果得不到及時支付,這個群體激憤之下,采取堵路討薪、跳樓討薪、娃娃討薪等過激手段,非常容易釀成群體性事件,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記者認為,惡意欠薪入罪,加大了欠薪企業主的違法成本,可以形成了有效震懾。
因此,有關人士呼吁,最高法的關于惡意欠薪的司法解釋能夠盡早出臺。在還沒出臺前,相關部門在慎思慎行的同時,也不能就此停滯,只要當下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經得起時間的檢驗,那么不妨步子邁大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