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 公司被判賠雙倍工資
2016-11-18 | 瑞方人力
近日,永川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重慶某運輸公司未在用工后一月內與蘇某簽訂勞動合同,判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由該公司支付蘇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萬余元。
2014年6月,蘇某經招聘進入重慶某運輸公司從事快遞工作。2016年2月24日,蘇某向該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離職。
2月26日,蘇某因該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永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因對仲裁結果不滿,4月15日,蘇某向永川法院起訴稱重慶某運輸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其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間雙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蘇某舉示了工資銀行轉賬明細,證明其系重慶某運輸公司的員工,同時證明其每月的工資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第八十二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法院遂作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由該公司支付蘇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萬余元的判決。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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