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 需付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一年多后用人單位將該勞動者辭退,該勞動者能得到哪些補償呢?廣東省梅州某科技公司因拒絕支付二倍工資而與此前辭退的員工劉某對簿公堂,近日,在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協議。目前,劉某已順利拿到了該公司承諾的全部補償金額。
劉某自2014年2月11日入職梅州某科技公司,約定報酬為每月3200元,平均每月上班時間為22.75天。到2015年4月22日,劉某被該公司以存在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為由辭退,在此期間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5月22日該公司僅向劉某支付離職補助3000元。
劉某覺得自己在該科技公司上班一直恪盡職守、兢兢業業,無緣無故被解雇甚感委屈,而該公司一直未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于2015年6月3日向平遠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任職一年多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合計4萬余元。
2015年7月19日,該仲裁院作出裁決,支持了劉某的追償請求。
該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平遠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其不需要向劉某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以及額外一個月的工資。
平遠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該科技公司上班,平均每月上班時間為22.75天,平均工資為每月3430元,該科技公司未依法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向劉某支付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月的二倍工資差額37595元。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該公司辭退劉某的情形符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劉某在該公司工作一年零兩個月,該公司應當支付劉某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5145元。
平遠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梅州中院。經梅州中院調解,雙方最終各退一步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包括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款項3.5萬元給劉某,劉某放棄對剩余款項的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