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上班重傷無工傷保險 告單位獲賠41萬多
用人單位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拒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合同到期后受工傷無法得到賠償,將員工辭退后不補交相關保險……4月27日,“五一”勞動節到來之際,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5起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的原告都是勞動者,他們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合法訴求最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3月24日,20歲的周某某在達州某修理廠修理一雙排座貨車維修時,因千斤頂發生故障,貨車的駕駛樓前傾,壓傷周某某。診斷腰椎爆裂性骨折,神經受傷。2006年10月10日達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做出工傷認定,2007年2月13日、2007年8月27日經達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傷殘,護理依賴,并需配置輪椅。
事故發生時,某汽車修理廠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周某某向宣漢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07年10月12日做出仲裁裁決。周某某不服該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修理廠解除勞動關系;修理廠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工傷待遇共計1198278元。
宣漢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汽車修理廠未給原告周某某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原告周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被告某汽車修理廠承擔。被告某汽車修理廠沒有履行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律義務,表明其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上應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選擇,防止因破產、解散而使勞動者應獲賠償費用得不到保障,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周某某主張解除與被告某汽車修理廠之間的勞動關系、由被告某汽車修理廠一次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解除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某汽車修理廠之間的勞動關系;原告周某某的各項費用共計415797.75元,由被告某汽車修理廠負責賠償。
此外,法院還公布了“合同到期,仍確定了勞動關系”、“借錢治病,法院判決借款不還”、“未簽合同,酒店支付雙倍工資”、“未繳保險,員工辭職后獲賠償”等四件典型案例。
提醒勞動糾紛維權需要這些證據
“新型勞動爭議案件,在達州大量存在。勞動者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除了申請勞動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要保留、收集相關的證據。”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愛東提醒,無論是確認勞動關系、勞動爭議糾紛,還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維權以及爭取相關保險待遇享受、賠償,都需要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據。
張愛東介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應首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應全面落實《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維護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應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很多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產生了勞動爭議糾紛,法院也是可以借助相關證據來確認勞動關系的。”張愛萍提醒,職工手冊、培訓手冊、獎勵獎狀、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保記錄、服務證、工作卡(牌)、押金條、其他勞動者證言等,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若雙方有勞動關系,勞動者就有權享受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