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案:微信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嗎?
微信證明勞動關系成立
李小姐是一名設計師,從2012年年底開始,她開始為一家設計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項目開展工作,而讓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雖然為公司工作,但公司卻遲遲不愿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辭職,并將公司訴至黃浦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對此,公司認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李小姐是在為案外人工作。
庭審中,為證明自己的確屬于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李小姐一連提交了20余組證據,包括公司的通行證,銀行轉賬明細等等。而為了證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實際管理人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與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費用報銷事項等內容。雖然李小姐為微信記錄進行了公證,并證實該微信號就是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質疑微信的來源和真實性。
最終,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她日常進出設計公司的工作場所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公司對她進行管理等事實,因此確認李小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僅要支付李小姐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還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近8萬元。
微博曬“翹班”出游照遭開除
陳小姐是一名外企白領,在上海一家外資企業已工作10年之久。2012年6月,她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關系通知,稱其從當年1月份開始累計曠工天數超過8天,按照公司規定,決定即刻解除聘用關系。陳小姐對此頗為不滿,她認為自己每次請假均有申請,并沒有曠工,公司的行為系違法解約,應當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于是,陳小姐將公司訴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索賠16萬余元賠償金。
庭審中,圍繞到底是否存在曠工行為,陳小姐與公司展開了唇槍舌戰。“從原告在微博上發布的照片可以看出,她外出旅游的日期和地點。”法庭上,被告方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讓陳小姐頗為意外。原來,公司為證明陳小姐曠工的事實不僅出示了電子郵件、電話記錄、護照等一系列證據,還將陳小姐在微博上隨手發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寫的游記,一一截圖并公證后提交法庭。
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陳小姐未經申請擅自外出旅游曠工達27.5天,微博上的照片可以清晰地證明她外出游玩的情況,并且出游期間公司的電腦和電話上均無任何記錄。公司還出示了陳小姐的年休假記錄表,印證其缺勤天數。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結合雙方各自提供的證據和陳述,采納了公司的觀點,認定陳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時間國內游、出境游,有意隱瞞實際休假天數,半年中累計12天缺勤未經申請和登記,公司解聘行為合法。
■法官說法■
電子證據取舍及認證存難點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金民珍介紹說,當前電子證據的種類早已從早期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逐漸擴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考勤數據等各種形式。在該院的審判實踐中,已出現了多起涉及新類型電子證據的勞動爭議案件,所要證明的內容囊括了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終結,以及入職時間、崗位工資、辭職原因、加班與否的認定等方方面面。
“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實踐中對于這些證據的取證、質證、認證仍然存在諸多難點。”
金民珍分析,一方面,在取證環節,基于電子證據的屬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許多當事人取證需要借助專業的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進行,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同時,在當事人申請法院對電子證據進行保全時,往往還涉及到保全的范圍、電子證據掌控方的配合度等等難題。
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另一方提供的電子證據自認的僅占二成左右,大多情況下,提供電子證據一方會通過公證、鑒定、證人輔助作證等形式對電子證據予以補強,但由于缺乏明確的電子證據認證規則,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
金民珍提醒,遇有電子證據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注意取證的及時性,必要時借助專業機構,提高證據的證明力。同時,特別要注意收集能補強電子證據的其他證據,比如涉及單位內部系統有關電子數據時,單位技術人員或服務器管理方的相關證明對增強證據效力有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