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該知道的經典案例:婚假應該如何休
HR該知道的經典案例:婚假應該如何休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走過漫漫愛情路,終于踏上了婚姻的殿堂,結婚無論在任何年代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西方國家,有結婚度“蜜月”的習俗,也就是新婚后第一個月,夫妻偕同外出旅行。在我國,雖然不可能實現一個月的蜜月休假,但是,法律上也制訂了規定,保障結婚夫妻有休婚假的權利。只是,婚假這種法定權利應如何行使,很多員工和用人單位都很困惑,由此衍生了很多婚假方面的問題,如:婚假可以休幾天,婚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怎么發,休婚假是否有時限限制,再婚期間的婚假待遇等等。
一、結婚年齡、結婚形式?
案例1:趙小姐18歲時進入A公司工作,與公司同事25歲的錢先生在工作中結識并相戀。熱戀半年后,兩人決定結婚,此時,趙小姐19周歲,錢先生26周歲。于是,2009年9月9日,兩人按照中國的傳統習俗在所在城市舉辦了婚禮,進行了結婚擺酒,宴請了親朋好友和A公司的全體同事,宣布兩人正式結婚?;槎Y后,兩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
解說: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大量的事實婚姻現象,即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這是因為受到我國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也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是結婚的唯一法定形式。
案例中,趙小姐和錢先生未進行結婚登記,不應認定為結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關權利。另外,趙小姐未滿20周歲,亦不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二、晚婚年齡與晚婚認定?
案例2:上海的孫先生與李小姐經人介紹認識、相戀,兩人感情日深。2008年8月8日,兩人在上海進行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此時孫先生27歲,李小姐22歲,兩人均系初次結婚。2008年8月10日,兩人分別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說:
晚婚年齡,在我國國家法律層面上,并無規定,但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
遍觀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基本上都將晚婚定義為: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提請大家注意,晚婚僅限于初次結婚者,再次結婚者,不算晚婚。
如果屬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雙方都符合晚婚年齡的,那么應如何認定晚婚呢?首先可以確定,再婚者不認定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認定為晚婚,對此,筆者認為,應根據當地的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來作出判斷。如:北京規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義要求雙方都要初次結婚的,所以,在北京,這種情況下,初婚者不能認定為晚婚。又如:廣東規定:“只要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這里并未限定雙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廣東,初婚者可以認定為晚婚。再如:上海規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上海也未限定雙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認定為晚婚。
如果雙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齡,另一方不符合的,又應如何認定晚婚呢?首先也可以明確,不符合晚婚年齡的一方,肯定不認定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齡的一方能否認定為晚婚,也要根據當地的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來作出判斷。如:北京規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同時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和初婚這兩個條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齡,所以不認定為晚婚。而在上海和廣東地區,并無這樣的限定,因此,符合晚婚年齡的一方應認定為晚婚。
案例中,孫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為上海。李小姐年滿22歲,不符合晚婚的年齡要求,不認定為晚婚,孫先生年滿27歲,符合晚婚的年齡要求,應認定為晚婚。
三、婚假天數和晚婚假天數?
解說:
案例2中,孫先生和李小姐分別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那么,他們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休假呢,這個問題就關系到了婚假和晚婚假的具體天數。
婚假的具體天數,在我國國家法律層面上,并無相關規定,只是在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勞總薪字29號))中規定了:“職工本人結婚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實踐中,執行該文件通常按最長3天時間計算,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
至于晚婚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晚婚,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這是在國家法律層面規定了公民享有休晚婚假的權利。晚婚假的具體天數,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因此,具體的晚婚假天數,因地而異。如廣東: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江西: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北京: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上海: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7天;江蘇:對晚婚的,延長婚假10天。安徽: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福建:晚婚的,婚假為15日(也就是晚婚假12日);甘肅: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也就是晚婚假27天)。
因此,孫先生和李小姐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另外,孫先生系晚婚,還可以額外享受晚婚假7天(上海地區)。
四、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案例3:2006年6月6日, 24歲的北京MM周小姐不顧家人的反對,毅然與30歲的,離異過一次的吳先生登記結婚。登記后,兩人分別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說:
再婚者能否享受婚假呢?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樣也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樣,同樣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至于再婚者和初婚者結婚,初婚者能否享受晚婚假呢?這取決于是否認定初婚者為晚婚,認定初婚者為晚婚的,初婚者可以享受晚婚假,不能認定初婚者為晚婚的,初婚者不能享受晚婚假。
案例3發生在北京,按照北京的規定,不應認定周小姐為晚婚,因此,周小姐和吳先生只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