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新規:競業限制期補償納入終局裁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以下分別簡稱《辦案規則》《組織規則》)。據此,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爭議案件將被納入終局裁決適用范圍。
新增簡易處理程序
為貫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社部分別于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兩個規則對于規范仲裁機構依法辦案,推動仲裁機構和隊伍建設,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幾年,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逐年增多。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十二五”時期,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處理爭議案件402.4萬件,年均80.5萬件。2016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審結爭議案件82.8萬件。
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安排,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在處理爭議案件時,仲裁程序相對于訴訟程序更具有簡便、靈活、高效等特點。這次修訂《辦案規則》,就是緊緊圍繞更好發揮仲裁制度優勢來進行的。
例如,新增“簡易處理”程序。相對于普通民事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標的額一般較小,而且涉及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權益的案件較多,對通過簡易處理程序快速審結的需求較大。
為此,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明確了簡易處理程序,目的是使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或者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三類爭議案件得到高效處理。按照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對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的爭議案件,經被申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仲裁庭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相關仲裁文書;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靈活確定舉證期限、審理程序、文書制作等事項。
新增集體爭議處理程序
新修訂的《辦案規則》依法細化了終局裁決范圍。
終局裁決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制度設計的一大亮點,是體現仲裁制度優勢的重要內容。其立法目的是,讓更多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的簡單、小額爭議案件以及涉及勞動標準的爭議案件終結在仲裁階段,既減少當事人訟累,又節約司法資源。但由于多種原因,終局裁決在仲裁實踐中的落實效果不是很理想,與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還有很大差距。
近年來,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都制定出臺專項制度,依法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著重增強終局裁決的可操作性,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明確了適用終局裁決事項的標的金額為單項計算的金額,并將追索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爭議案件納入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
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新增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近來,我國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加大,影響勞動關系穩定因素增多,集體勞動爭議頻發。
針對這種情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對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特別程序提出了明確要求。實踐中,浙江、江蘇、廣東等地對公平有效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
按照中央要求,在總結地方經驗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專門規范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明確規定:對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在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同時,相應縮短了仲裁委員會對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的確定和通知期限。
授權制定仲裁監督制度
與《辦案規則》同步修訂的《組織規則》,對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提出了一些有力舉措。
仲裁員是熟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調解仲裁理論和技能、了解調解仲裁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專業性人才。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6年5月底,全國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有專兼職仲裁員2.37萬人,其中專職1.41萬人,兼職0.96萬人。面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仲裁員隊伍建設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問題,“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員隊伍的專業性、穩定性和作風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為此,新修訂的《組織規則》主要從三方面完善了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的措施。一是加強管理。明確了仲裁員的權利義務,要求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職仲裁員和辦案輔助人員,對仲裁員考核、培訓等工作進行了規范。二是加強監督。授權仲裁委員會制定仲裁監督制度,對申請受理、辦案程序、處理結果、仲裁工作人員行為等進行監督,明確了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三是加強保障。對仲裁經費保障、仲裁場所和設施設備、仲裁工作人員統一著裝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建立仲裁員職業保障機制,拓展仲裁員職業發展空間。
讓當事人維權更便捷
通過修訂兩個規則,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更加方便。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既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必須秉持服務為先的理念,把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要求貫穿爭議處理全過程。
這次新修訂的兩個規則,堅持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為目標,在著重圍繞體現仲裁簡便、靈活、高效特點完善辦案程序的基礎上,還為進一步方便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維權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
例如,完善案件管轄規定,讓當事人維權更便捷。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明確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具體含義,進一步細化了管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讓當事人維權少跑路。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機構應該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實行快速送達方式,縮短當事人維權周期。按照原來的規定,對于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仲裁文書難以送達的,只能進行公告送達,并且前后要進行兩次公告,每次公告時間兩個月,延誤了勞動者維權時間。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張貼、留置仲裁文書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的快速送達方式,將一次送達期間縮短為三天。
推行“陽光仲裁”,方便社會進行監督。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仲裁庭一律公開進行庭審,努力做到仲裁辦案場所、仲裁人員名單、仲裁法規制度、仲裁庭審現場、仲裁法律文書“五公開”。
此外,推行流動仲裁庭,方便當事人就近維權。新修訂的《組織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處理需要設立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動仲裁庭,就近就地處理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