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故意不簽合同以獲取雙倍補償
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卻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近日,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瀟湘晨報》報道,“他已是法院??土?,之前在我們院里起訴的就有5次。”邵陽市雙清區法院工作人員介紹,朱某每次都是工作兩到三個月就辭職了,其間又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再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支付雙倍工資。在朱某的5次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案中,有3次獲得法院判決支持。但此次,邵陽市雙清區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須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理由是“朱某曾多次以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進行過訴訟,深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朱某卻未簽訂,本身也存在過錯”。
因為曾有多次類似的訴訟,所以這次的訴訟請求就不予支持?這是一個讓人疑惑的判決理由。固然,按照報道所說,朱某涉嫌故意不簽合同以獲取雙倍補償,但問題在于,如何認定“故意”?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hr369.com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用工超過一個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但勞動者沒有這樣的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勞動者逾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而不是繼續聘用。勞動者拒簽而用人單位仍繼續聘用,只能表明用人單位對于這種風險的漠然或默認。如果說朱某看起來故意的行為,的確像是一個麻煩,那么在嚴格遵守法律的用人單位那里,這種麻煩完全可以不存在。
我很懷疑,法院是鑒于朱某“故意不簽合同”并已多次提起訴訟的情節,形成了朱某是一個職場“碰瓷者”的印象,進而影響了案件判決。但是,不管法官有多少正義的理由,然而這樣的判決于法無據,因此它更像是以簡單的道德評判來作為對訴訟人的審判,這無疑是有失偏頗的。法官如果可以僅憑個人印象而不是嚴格的法律依據來判案,其結果也無疑是非??膳碌摹6趧趧訝幾h領域,它的結果則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初衷。
勞動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法律勢必應當保護弱者的權利。這正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邵陽此案中,朱某的“故意”仿佛讓用人單位變成了受害者。而觀諸各地,類似的職場“碰瓷”也時有發生,時見于公開報道。但必須要看到的是,正是因為首先有了用人單位對于法律風險的漠視,才有了許多“碰瓷者”的出現。這才是基于法律的因果關系。與此同時,還應當看到,盡管出現了一些“碰瓷者”,但它并不表明所有的勞動者已經到了可以“恃強凌弱”的地步。中國特色資方的強大博弈能力,以及幾乎毫無組織的、以分散個體出現的弱小勞動者,這樣的局面也并沒有得到真正的扭轉。
由邵陽朱某想到幾年前曾經被廣泛討論的王海“知假買假”現象,不禁覺得,正是因為有類似王海、邵陽朱某的存在,才讓更多的人有了更強烈的法律意識,才更有益于一個社會的法治觀念。從這個角度說,我倒愿意像邵陽朱某這樣的“職場王海”多起來。除此之外,如果真的需要對邵陽朱某的行為進行干預,那么就需要進行必要的立法補充。而在此之前,法官還是應當少些道德式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