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收“簽約費”違法 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2014-05-21 | 瑞方人力
市民金女士問:我在本地一家餐飲企業打工,一過去企業就向我們每人收取了1萬塊錢的簽約費,說如果因為我們工作上有差錯,或者提前離職這簽約費就不退了。我在這家企業干了3個月,很不適應,想換個工作,不過想到如果提出辭職,這簽約費肯定拿不回來,這幾個月白干不說還要倒貼錢。想問問律師應該怎么辦?
招聘收“簽約費”違法 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律師解答:向勞動部門舉報。根據您所敘述的情況,企業在入職時向您收取的所謂簽約費,實際是具有擔保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的一種定金。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hr369.com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所以企業在入職時向您收取這1萬元的簽約費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您離職時,企業要扣除這1萬元簽約費,您完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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