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多元加班工資大幅縮水 法院認定計算標準違反法律
2014-05-14 | 瑞方人力
上班族小趙月薪4000元,工作半年,想著能有1萬多元加班工資,誰知到手的才4000多元。原來,勞動合同約定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為此,小趙和公司鬧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中,認定該約定違反勞動法,公司應另行支付小趙加班工資8000余元。
2012年12月,小趙進入公司從事工程師工作,半年后辭職。2013年7月,他提起勞動仲裁,認為自己在職期間存在加班情況,但公司僅支付過加班工資4000余元,并未足額支付,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延時及休息日加班工資1萬余元。
仲裁裁決認為,公司已支付小趙加班工資4000多元,但該加班工資系以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存在不妥,應以小趙月工資4000元為基數計算,故裁決公司尚需支付小趙工作期間的延時及休息日加班工資8000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加班費應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基數,仲裁裁決以小趙月收入4000元作為計算基數實屬錯誤。
上海一中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以不同的比例為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其參照的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相對應的工資。雖然本案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加班工資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但該約定違反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據此以約定的月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裁定駁回公司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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