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離職員工討年終獎贏官司 提前離職也應發
2014-01-06 | 瑞方人力
王某在年底時和公司解約,因此沒有得到年終獎。王某申請勞動仲裁并獲得支持,公司對于結果不服起訴。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判決公司敗訴,需支付年終獎。
年底離職員工討年終獎贏官司 提前離職也應發
據悉,王某在2012年底時與公司協議解除了勞動關系,公司拒絕支付當年的年終獎。王某向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向王某支付年終獎。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查明,該公司認可曾通過郵件方式確認王某本人年度獎金的數額和發放時間,應系雙方對年度獎金之約定,該公司應按照上述郵件中確認的獎金數額及支付時間向王某派發獎金。雖然公司稱該獎金為擬發獎金,因經營狀況不佳未向員工支付,但未就上述事項與王某達成一致,故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年度獎金。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一中院,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年終獎寫入合同提前離職也應發
因涉年終獎的勞動爭議問題頻發,記者就此采訪了市一中院法官許慶濤。
許慶濤法官指出,年終獎是企業根據經濟效益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績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但是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將年終獎的發放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時,用人單位則應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年終獎。此時,年終獎已經構成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雖然數額不能準確確定,但是工資的性質決定了這已經是勞動者的一種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屬于企業單方決定的范疇。
許慶濤法官稱,現階段年終獎已經成為普遍的預期收入,不再是企業的單方決定,已經成為員工的一筆可期待收入,員工即便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向勞動者支付,企業對提前離職的員工應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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