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因工”受傷誰買單?
已過退休年齡的超齡勞動者,因“用工成本低廉”為用人單位所青睞。但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那么,用人單位錄用超齡勞動者,雙方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超齡勞動者“因工”受傷,能不能享受工傷?這一系列疑問,在江蘇省發生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得到了回答——
今年55歲的鐘阿姨從農村到城里來打工,干的是清潔工。不承想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受了傷,而這次受傷還讓她不得不面對一場與用人單位的官司……
“超齡勞動”
出生于1958年4月的鐘玉玲,是江蘇省吳江市的一名農村婦女,幾年前應聘到江蘇省吳江市經濟開發區一家公司(以下簡稱吳江公司)從事環境清潔工作。鐘玉玲吃苦耐勞,工作認真負責,服從公司安排,什么臟活累活,只要叫到她,她都毫無怨言地去干好,深受公司領導及同事的好評。
2010年12月7日,鐘玉玲已年滿52歲,超過了退休年齡,但吳江公司認為她非常敬業,希望她能繼續留用,雙方就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綜合工資為人民幣1300元;吳江公司應當依法為鐘玉玲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簽訂合同后,吳江公司于2011年1月起為鐘玉玲辦理了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五險的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正常為鐘玉玲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工資雖說不高,工作也比較辛苦,但作為沒有一技之長的普通農民工,能夠找到一份這樣的工作,鐘玉玲感到很滿意,對單位領導也充滿了感激之情,在續簽勞動合同后,她更加賣力地工作。
意外受傷
可是,一場意外事故,卻讓鐘玉玲很不情愿但又不得不與效力多年的“東家”對簿公堂。
2011年7月7日下午,鐘玉玲打掃完主廠區后,見時間還早,就準備去馬路對面的另一廠區繼續打掃??墒牵驮阽娪窳徇^馬路時,一輛轎車急馳而來,她躲閃不及,一下子被轎車刮倒,重重摔倒在地上不能動彈。
事后,鐘玉玲被送往醫院。住了一個多月的院以后,她的身體基本恢復了健康。但由于年齡較大,受傷使她元氣大傷,已不能再從事繁重的清潔工作,只能停工在家休息,原本就不多的收入一下子又減少了很多,生活更加困難。
“雖然是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但是,事故發生在上班地點,你可以向單位申請工傷賠償,要到一筆錢。”不少熟人熱心地提醒鐘玉玲,建議她去找單位。
于是,鐘玉玲找到了公司領導,希望能得到工傷待遇,沒想到她的要求遭到斷然拒絕。
2011年9月29日,鐘玉玲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但讓鐘玉玲意外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于當天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幾經詢問,鐘玉玲才明白,自己處處“碰壁”的原因,是因為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無法明確。
“我在單位上班時受傷,這么清楚的關系,為啥不算工傷?難道算不算工傷還跟年齡有關系,上了年紀去工作就是非法的嗎?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合同就因為自己過了退休年齡淪為‘廢紙’?”鐘玉玲感到十分納悶。雖然想不通,但問題總得解決,可是,勞動關系不確定,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自己的工傷就不能被認定,鐘玉玲不甘心就這樣放棄,決定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沖突
2012年1月4日,鐘玉玲委托律師來到了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自己的“東家”吳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確認她與吳江公司的勞動關系。
面對起訴,吳江公司仍不愿意承認與鐘玉玲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在鐘玉玲年滿50周歲時,雙方勞動合同因法律規定而終止。與法律規定相悖,就不能因為其后雙方重訂勞動合同而恢復勞動關系。吳江公司雖然為鐘玉玲投保了社會保險,“但社保局口頭答復本公司為鐘玉玲繳納的社保性質為補繳其未繳滿的社保年限,為其今后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而繳納,并不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此,吳江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鐘玉玲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
本案中,鐘玉玲在2010年12月與吳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雖已超過50周歲,但鐘玉玲在簽約時并沒有隱瞞自己的年齡,吳江公司對此是明知的,此時吳江公司具有是否與鐘玉玲形成勞動關系的選擇權。而吳江公司仍愿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因鐘玉玲并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故雙方的關系仍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至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而本案吳江公司與鐘玉玲的簽約行為已表明吳江公司的態度。綜上,鐘玉玲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2年6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鐘玉玲與吳江公司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審判決后,吳江公司不服,向蘇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蘇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在未滿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辦理退休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般仍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本案正屬于此類情況。
2012年12月26日,蘇州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這一判決確認了鐘玉玲與吳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也意味著,如果她遭遇的車禍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吳江公司就得為此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