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樣的失業才能領失業金?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到底要符合怎樣的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一、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還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失業保險金能領多久?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五、領失業保險金期間還能享受什么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這些待遇: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