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樣算?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樣算?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案例】
小李,是廣東地區某服裝生產企業的工資核算員,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月工資為900元,其每月的實際收入為1200元,包含有交通費80元/月、通訊補貼40元/月、伙食補貼180元/月,但這三種補貼以充值卡和現金的形式發放,未在工資總額中體現。當地最低保障收入為750元/月。2008年春節前一月,由于工作忙,小李被要求在一個周末加班兩天,在春節前第二周,由于事情做不完,她自己決定每天加班2小時。而且,在春節期間,還安排了值班三天,分別是初一、初四和初五。當月累計加班時間50小時。
春節后一上班,小李就向人力資源部遞交了辭職申請,并在第二天就獲得同意辭職的批復。在結算工資的時候,小李獲得的加班工資為180元,過節費150元。并在春節上班后的第一周安排小李補休1天。小李認為加班費的計算不合理,要求人力資源部提供加班工資的算法,人力資源部告訴她,其加班工資240=750÷25÷8×32×2。小李覺得這種算法不合理,認為:(1)公司應該按照其月實際收入的1200元來計算加班工資基數,(2)春節前一周,她每天加班2小時,累計有10小時,應該也計算加班費,(3)補休只能補休休息日加班,而不應補休初一的三倍加班工資,因此,其加班工資=1200÷25÷8×(24×2+10×1.5+8×3)=522元,要求企業補給她282元加班工資。
企業不同意小李的要求,認為:(1)加班工資基數在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2)春節前每天加班2小時是小李的自愿行為,(3)企業給小李發了過節費,由給了補休,因此,可以不按3倍計發初一的加班工資,所以,不會給小李補發加班工資。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小李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結果認定:小李的加班工資=900÷21.75÷8×(24×2+8×3)=372元,因此,裁定企業補發小李加班工資132元。同時,認為服裝公司在1月內安排小李的累計加班時間40小時,超過了規定的36小時,對服裝公司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中小李、服裝公司和勞動仲裁機構之間爭議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加班事實的認定,即什么樣的情況下加班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2)加班工資基數如何認定;(3)加班倍數如何確定;(4)法定假日加班是否可補休;(5)加班時間如何限定五個方面,下面逐個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