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該怎樣避免“被加班”?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加班糾紛呢?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加班而引起的勞動糾紛所占比重很高,且呈現逐年上升態勢。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該怎樣避免“被加班”?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加班糾紛呢?下面的幾起案例給出了提示。
■職工生病拒絕加班
單位解除合同被判賠償
王某于2012年進入邢臺市某公司工作,擔任銷售一職。2013年5月,由于工作銷售任務繁重,王某每天工作長達12小時,在連日加班的情況下,他由于感冒向公司申請不加班,卻遭到公司拒絕。隨后,公司以王某“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王某將公司訴至勞動仲裁委,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1300元。
邢臺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提醒:五種法定情形必須加班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為勞動者拒絕加班能否歸類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河北華盛通達律師事務所李宏偉律師表示,休息權作為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法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因生產經營需要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當然,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與員工協商,員工必須加班的情形:(1)發生自燃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