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財物宿舍被盜,公司要賠償嗎|實務爭議
2017-07-14 | 瑞方人力
員工財物宿舍被盜,公司要賠償嗎|實務爭議
員工聲稱電腦在公司宿舍被盜,認為公司收取員工住宿費,但對員工財產安全卻沒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對員工存放在宿舍內的財物并無看管、保管義務,也不是侵權賠償責任主體,對員工電腦被盜并無過錯。
吳某于2013年11月入職東莞市鳳崗鎮某公司,擔任工模部技工職務,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內,住宿費為112元/月。2014年1月20日晚9時下班后,吳某回到宿舍發現原本放在床位上的筆記本電腦不見了。于是,吳某向宿舍管理人員講述情況,并報案。
吳某認為,事發當日,恰好有同宿舍員工離職,且該同事也在宿舍過夜。公司每月均有收取住宿費,但宿舍外走廊和樓梯等重要地方未安裝監控系統,對員工財產安全沒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給其造成了財產損失,要求公司賠償卻遭到了拒絕,遂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3000元。
法院認為,公司向吳某收取住宿費,則應該提供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標準的宿舍給吳某居住,但對吳某存放在宿舍內的財物并無看管、保管義務。吳某只是懷疑電腦被已經離職的員工偷走,但真正的盜竊者是誰并未確定,故無法確定公司的宿舍管理與吳某的電腦丟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其次,公司不是侵權人,其提供的宿舍也不是公共場所,不屬于其他類別的間接侵權人或法律規定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其他人。
另外,吳某認為該公司在電腦丟失事件中存在過錯,如出入宿舍人員未攜帶廠牌,離職員工未按照規定辦理退宿手續且未交還房間鑰匙等。法院認為,這些措施均是公司的宿舍管理規定,并不是對員工作出的財物保管承諾或者財產安全保障承諾。在本案中,公司并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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