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獲病補自愿辭職 九年后反悔申請仲裁獲支持
張先生在某單位工作了30年,因患重病需資金,在單位要求下,雙方協議解除了勞動關系。獲得治病所需資金后,張先生心有不甘,提出異議,9年后申請仲裁,裁決認定解除協議無效。后該案進入法院,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同樣認定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張先生的反悔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男子為獲病補自愿辭職 九年后反悔申請仲裁獲支持
張某自1975年始在該單位工作,2002年始,雙方產生勞動爭議糾紛,多次進行仲裁和訴訟。2003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撤銷了該單位2003年7月對張某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及行政除名”的處理決定。2006年6月,張某突發腦梗塞住院,向單位主張醫療費和生活幫助,該單位要求一次性解決相關問題。在此情況下,張某向單位書面申請自愿自謀職業,于2006年11月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獲得單位一次性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生活費9萬余元。
不過,張某這么做實屬無奈,只為盡快獲得“救命錢”。張某稱,協議簽訂后,他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上級提出異議。2015年,張某再次申請仲裁,裁決認定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單位方不服該仲裁裁決,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屬hr369.com于弱勢一方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地位實質上不平等,其權利被侵害不能按照一般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和規范。2006年,原被告雙方簽訂自謀職業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在簽訂該協議之前,張某向所在單位主張生活費和報銷醫療費,而單位方則要求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此時,張某大病剛出院不久,尚處于醫療期內,而原被告實質地位上的不平等,讓張某不能做出客觀選擇,只有簽字才能領取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因此,該份協議不是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是雙方自愿協議的結果,該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應屬無效。
因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無效,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且張某自1975年就在該單位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原、被告雙方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關于申請勞動仲裁時效問題,法院認為,張某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后,大病還未痊愈,需要休息,其在庭審中也出示了向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因此該案始終在法律規定的仲裁和訴訟時效內。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